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名稱為桃園市楊梅四維商圈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整合楊梅區現有店家、居民及熱心人士建立集體經營共識及自主運做機制共同推動商圈的營造為宗旨。
第三條 本桃園市楊梅區主要區域為組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區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構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整合地方自然资源與人文並加以規劃、包裝,營造獨特的地方主題風貌,吸引旅遊之觀光人潮。
二、 輔導商圈店家,提升經营理念,帶動多元化商業服務,有效提升商業經營績效。
創造在地就業機會,吸引年輕人口回流。
三、 改善商業體質,活化商業服務得商圈。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 個人會員:凡設籍於桃園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具有楊梅區經營商店或對商圈經營推廣有興趣者之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內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籍設桃園是楊梅區之公司型號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權利。
三、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不限設籍楊梅區在之商店或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勢之一者,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利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予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七條 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勉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間常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者。
三、 被罷免或撤冕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小組或其他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期聘請期與理事、監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
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事同辭職。
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監事會7日前將會一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500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利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師之預算表、員工待遇表,题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代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O月O日第O屆第O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桃園市政府O年O月O日府社發字第OOO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九條 106年8月10日經大會同意、暫收常年會費500元、不收入會費。
第四十條 108年6月27日經大會同意,常年會費為一屆二年收取一次常年會費1000元。